诉讼担当 诉讼担当和诉讼代理人
在第三人申请再审中,根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性质不同,其案外人的情形也不同根据学界的主流观点,主要包括物权中的所有人和准所有人主要包括所有权人担保物权人用益物权人法定诉讼担当人等第三人。
因此我们建议对于这种情形应该采取类似诉讼担当的办法,由国家的民政部门负责起这类公民死亡后的财产清算工作上述是对以自己的名义的一般认识,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值得重视的是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当事人的财产情况不是。
不属于一事不再理虽然是同一法律事实,但诉讼请求不同则不构成重复起诉,因此,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
在我国尚没有建立完善的任意诉讼担当法律制度任意法,即对无条件的诉讼担当,认为只要有权利人的授权就足可以构成任意诉讼担当诉讼担当使权利主体获得了新的救济,诉讼担当人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的权利人则成为案外人。
但两者在本质适用主体范围提起事由以及适用范围上存在诸多差异,应准确予以区分一两种制度的相同之处1两种制度的立法背景相同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虚假诉讼中。
二形式的正当当事人并非争诉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主要存在于第三人诉讼担当的情形中所谓诉讼担当,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第三人非系争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为他人,或实体权利人明确授权第三人,而以第三人名义作为诉讼当。
关键词:诉讼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