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2条 民事诉讼法2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第二百二十二条除权判决,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
2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二项规定,可能被处以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如果企业涉及诉讼事项,对企业法人提起的。
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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