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1、1862年德国集中了当时法学界的所有精英人物,花了15年的时间,制定了在世界民事诉讼法发展史上也可以称为里程碑的近代民事诉讼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现在被视为历史的旧德国民事诉讼法与19年后诞生的德国民法典一起共同使罗马法精神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2、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第2项规定, 诉状中必须对“所提出的请求权”的理由作出说明这里的请求权便是在上述意义上使 用的至于关于诉讼在实体法上是否成立,则在所不问第194条第1款将请求权定义为 “要求他人为或不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除了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一般法理;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
3、法律分析从学理上来说,违约责任一般被认为是”严格责任“即只要构成违约即承担责任,不需要存在过错但德国法在违约责任一般的构成要件中就要求考虑债务人过错,英美法要求进行”合同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2凡主张;辩论主义虽历经百年洗礼,但并未动摇其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因为辩论主义是法治国家法官保持中立性的有效工具32辩论主义所强调的当事人对诉讼资料的收集负有最终责任的核心理念顺应了民事诉讼的本。
4、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其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和解制度是德国一项重要诉讼制度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起诉前的任意和解,1924年改为强制和解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不管诉讼到何程度,法院应该注意使诉讼或者各个争点得到和解解决在诉讼中劝告和解成为德;1880年日本颁行了保阿索那特主持编纂的参照法国刑法典制定的刑法典“旧刑法”,1908年又开始实施借鉴德国刑法的新刑法典1890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同样有德国法的浓厚痕迹在步入二十世纪之时;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93条规定,德国法院依职权确定外国法的内容,但也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有关外国法的证据,如果负责提供有关外国法证据的一方提不出证据,法院则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或抗辩五对外国法适用;辩论主义的概念由德国学者肯纳于1801 年首创7肯纳崇尚自然法的基本原理,认为即便在民事诉讼中,私法原则仍有适用的空间“作为一般原则,一切均依赖于当事人提出或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可以称作辩论主义”8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
5、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事关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因而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这一理论主要来自大陆法系的法理, 在德国法中, 体现其“对抗式辩论”性质的法理称为“当事者主导原则”verhandlungsm ax im e, 或者verhandlungsgrundsatz , 直译就是“辩论”在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理中虽没有这;但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88条及随后条款所规定的不通过法庭审查而能够得到被执行的判决的即决程序即督促程序规定,法院须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即决程序的条件,而且只在非常有限的程度上审查实质问题权利要求必须非常清楚,以区别于其他权利要求。